七、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凡是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全面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及产生的后果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质的处罚。
八、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
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将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楼盘基本情况、可售房源、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人为制造市场火爆的行为,视情节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