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某银行广州番禺新城支行不能防范他人非法盗取银行卡的卡片信息并加以复制,又不能识别非法复制的银行卡,存在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该支行承担70%的损失,向陈先生支付53517.8元,陈先生自担30%的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此后,陈先生又起诉裕某酒店,要求其赔偿未获支持的30%损失即22936.2元及利息。陈先生诉称,作案人是裕某酒店收银员罗某等人,裕某酒店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裕某酒店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并伪造银行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陈先生表示,酒店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采集消费者的银行卡信息,说明酒店在管理体制中存在很大的漏洞。
裕某酒店辩称,罗某偷窥陈先生密码及盗刷银行卡等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且盗刷银行卡、取钱等行为也没有发生在酒店内,酒店已尽到保护客人财物的职责。酒店方表示,涉案的银行卡密码只有陈先生本人知道,陈先生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