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推进司法改革的步伐一直在阔步迈进。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改革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等具体司法改革举措成效显著;在吉林、上海、广东、青海等法院进行人财物省级统管、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的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不断完善。这些具体司法改革措施的实施,正在逐渐改变长久以来存积于司法机关内外的体制缺陷和机制弊端。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司法流程上,由于司法人员办案权责不一,导致在案件审判完以后找不到最终的案件负责人、对出现的冤假错案不能落实到具体的案件责任人。在具体的实践中,也确有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问责,或者问责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与冤假错案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一些摆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短板”,让我们距离“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的理想司法境界,还有一定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