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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任性”加班触碰法律底线
新华网 | 2016-09-17 16:17

  “关注996工作制”系列评论之四

方思贤

  加班不可怕。这是每一个参加工作的人都可能面临的问题。需要加班,可能是因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也可能因为遇到了临时性、突发性的事情需要处理等等,这样的加班不可避免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加班成了家常便饭,甚至成了公司的一项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就另当别论了。

  最近有消息曝出,某互联网企业以口头传达的方式要求全体员工都采用“996工作制”,并且所有的加班都不会有任何形式的补贴。所谓的“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一周工作6天。消息一出迅速在互联网上掀起一番激烈讨论。事实上,实行类似制度的远不只这一家企业。

  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明确,企业可以制定本企业内部实行的任何规章制度,只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换言之,企业“有权”,但不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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