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焦点4
都怪你都怪你,我能要求赔偿吗?
问:本已约好过户时间,但业主因故推迟了,不料期间限购新政出台,导致买家失去购房资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家可否追究业主违约责任?
答:你可以干掉他!
律师答疑:守约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因为如果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被限购限贷,正是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焦点5
买家耍赖,我能不卖房了吗?
问:买家因限购限贷政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是买家耍赖,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就这么拖着,出售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吗?